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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3.6亿元巨额彩奖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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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dwbdde
时间:
2010-4-22 09:40
标题:
由3.6亿元巨额彩奖引发的思考
[i=s] 本帖最后由 ldwbdde 于 2010-4-22 09:43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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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3.6亿元巨额彩奖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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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8日,河南安阳的一位彩民全部命中了福利彩票双色球的一等奖,奖金的总额高达3.599亿元,创造了天朝彩票 *** 新的最高纪录。围绕着这一张巨奖彩票,世人对此的争论与质疑,铺天盖地的充斥于互联网,中得3.599亿元大奖的安先生于10月27日去河南省福彩中心兑了奖,巨额彩票事件似乎就这样尘埃落定了。在国际上,彩票(Lottery)与赛马(HorseRacing)、DC游戏(Casino)并称为博彩(Gambling),参与者都是希望凭借机会与运气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不劳而获”,三者性质一样皆为投机性的DB。目前,在我国彩票早已合法化(赛马也在武汉试演了),且主要由官方运营。而民间博彩业的DC式DB却有相反的命运——符合一定的标准将构成DB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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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性的角度分析,“赌”和“黄”一样,都是人的本性,主要是受道德约束的行为,历史上对人之本性的禁绝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勤奋不一定能够相应地得到百分百的回报,除了现实之外,人与动物有所区别的是人还存在幻想,因此,人也才常常会有很多超出现实可能性的发展。除了勤奋、实实在在、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外,人类也希望通过特殊的机缘获得幸福。在古今中外的文学故事里都有类似的描述,一个人在偶然的机会里成就了一个财富或幸福的传奇,博彩属于这样的一个心理范畴,人们希望通过特殊渠道获得意外的幸福,以此摆脱目前平庸、秩序的生活方式,这就是博彩心理。这种心理属于人性,将普遍长久存在,因此,不能简单用“堵”的方式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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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角度分析,到处可见的售彩点,铺天盖地的中彩宣传尤其中了巨奖的渲染报道,使得官方的博彩业更能刺激民众的投机心理,虽以文明用语称之为“博彩”,但就其实质而言,也是一种DB,只不过是经过官方法律认可的“合法DB”。而民间DB、私下博彩,不论其金额大小,其性质则视为DB,轻者可能处以罚款或治安拘留,重者以DB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在立法上存在着不公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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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现实层面分析,我国尽管在名义上没有放开博彩业,但实际上却恰恰相反,各种博彩项目以彩票的外衣取得“合法”的身份。如数字型彩票3D和排列三,不论在规则玩法、人们投注心态以及骗子网站的骗术等方面都与在天朝广大农村早已泛滥成灾的地下6HC非常的相似。至于足球彩票,尤其是单场竞猜型,实际上就是赌球。而视频型的中福在线,实质上就是老虎机。但是,在我们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天朝的博彩业参与者就会发现,购买彩票的多是那些想一夜暴富的城市低收入人群和进城打工的农民。中产阶层特别是富裕阶层,对彩票的参与性非常低,彩票是纯粹的博彩,它缺乏娱乐性,而进入DCDB,除博彩外还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参与者娱乐性方面的需求,这就是为什么我国每年会有几千亿元人民币流向海外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多年来我们对于赌一直的思维是“禁”和“打”,我国每年查处的涉赌人员都在130万人以上,打击力度可以说非常之大。但越打DB的人数越多,地下DC泛滥,参与DB的人数越来越多,“赌民”覆盖社会各阶层并不断蔓延,所涉及的赌资越来越大,DB的方式越来越多。境外,仅在天朝的周边,各类DC越开越多,不计其数,而这些DC几乎就是为天朝人开设的,这张巨大的网络已成气候,以天朝特别行政区之一的澳门为起点,中缅、中越、中泰、中菲等东南亚国家,到现在的中俄、中朝、中韩、甚至中蒙边境线都将天朝作为他们的猎取对象,有些DC直接由天策投资开设,经营管理,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每年将天朝的巨额资金如同输油管道般从天朝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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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层面分析,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将DB合法化,并通过法律以及税收政策对该产业进行引导和管理,这些国家无不经历从开放彩票业到开放竞猜,到最后开放娱乐场所这样一个过程,DB业已逐渐从原来的“灰色”行业成为“朝阳”产业,许多国家已将旅游业、娱乐业和DB业捆绑在一起,成为庞大产业链的一环,成为这些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例如美国的DB业近些年由一些富裕的天朝人贡献而发展壮大,天朝人已成为美国DB业的中坚力量。而且目前全球还有1400多家各类网络DB站,全球每年网络DB游戏市场收入已达到几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8%,随着天朝网络的迅速发展,更多的资金隐秘无形的消失于海外。仅在世界杯期间,天朝的赌球者通过互联网向海外庄家投下数十亿美元的资金。据权威统计,天朝每年有6000亿元人民币资金流向海外各类DC,它相当于我国目前全年实际利用外资的额度,也相当于整个旅游业的收入。实际上天朝每年几百万赴海外旅游的人约80%在海外期间参与过DB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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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DB罪的量刑幅度一般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像开设DC,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相对盗窃罪、诈骗罪而言(有无期徒刑,盗窃罪甚至还有死刑)从法律上的规定来看DB这样的犯罪,似乎它的量刑偏低。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的另外一面,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与刑相适应,从DB的危害性来讲,毕竟参与DB的人,主观上面也是有一定的过错,没有DB的参与人员,组织DB的人、开设DC的人的犯罪目的就不大可能得到实现。因此对此罪设定的刑罚也就比其他的财产犯罪幅度小,而且我国的刑法在犯罪性质上把DB罪归于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并没有把它列为对财产权利的侵犯。由此可见,社会危害性相对要轻的多,要小的多。但是,由于刑法规定了相对较低的刑罚,使得很多DB分子敢于冒险。随着DB违法犯罪手法日益复杂多样,地下DB越发猖獗,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也在加大。公安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抓捕到的参与DB违法活动的人员,有的仅能依法判处缓刑,有的甚至构不成犯罪无法定罪进行刑罚。以上法律现实说明刑法所规定DB罪处刑较低,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而且也未能达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就DB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又使得立法者不能无限的提高其刑罚的幅度。这种二难的境地,造成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的严重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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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国家既然发行彩票都二十多年了,现在可以将积累的经验,用在开放DB业上面来,可以在大西北(比如西宁)和大西南(比如贵阳)选择二个城市作为特区设立DC。不仅可以带动边远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繁荣,而且也可以让富人们少把钱撒在国外,为我国本身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以此改变目前博彩业中主要是靠穷人来支撑的局面。国内外历史与实践已经证明,堵塞的办法将无济于事,鉴于对DB的打击成本越来越高,成效越来越小,我们应当采取疏导与管制并举,开设“娱乐场”式的DC,以释放人们DB娱乐的欲望。即有选择开放DB业的同时,加强对其的控制和管理。将那些还未流向海外的巨额赌资留在本土,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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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DB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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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策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DB、开设DC或者以DB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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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策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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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DB或者以DB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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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DC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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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DB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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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DB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DB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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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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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3人以上DB,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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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3人以上DB,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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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3人以上DB,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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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中天策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DB,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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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DB网站,或者为DB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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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天策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DB、开设DC,以吸引中天策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DB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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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DB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DB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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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施DB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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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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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DB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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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DB,或者开设DC吸引未成年人参与DB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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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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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通过DB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DB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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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DB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DB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DB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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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DB用具、DB违法所得以及DB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DB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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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DB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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