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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赌犯罪适用法律意见出台 明确八项情节严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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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m2009
时间:
2010-9-24 09:40
标题:
网赌犯罪适用法律意见出台 明确八项情节严重行为
近日,记者从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中天策民共和国刑法》、《中天策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Dubo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Dubo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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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工作人员侯先生介绍,《意见》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Dubo视频、数据,组织网络Dubo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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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八项行为属情节严重[/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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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内容包括:开设DC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网络Dubo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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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第一部分内容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Dubo活动,构成开设DC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八项行为被列为“开设DC行为情节严重”,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Dubo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Dubo,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Dubo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Dubo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Dubo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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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明确网赌管辖范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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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Dubo由于其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的特殊性,《意见》在管辖范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网络Dubo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Dubo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Dubo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Dubo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Dubo行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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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Dubo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Dubo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会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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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络犯罪研究的天朝政法大学郝先生认为,该《意见》从立法上明确了对网络Dubo行为的划分,有利于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再者,规定弥补了当前关于网络犯罪处理办法及制度缺陷,例如为Dubo网站提供推广服务、支付服务和技术开发等网赌共犯,以前没有明确的量刑规定。另外,网赌具有跨境跨区域的特征,参赌人员、赌资和服务器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区,传统的案件管辖存在一定困难。这些在《意见》中都做了明确表述,如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为Dubo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将被视为网赌共同犯罪认定。这些都将有力打击网络Dubo犯罪
作者:
vvvvvv
时间:
2010-9-24 11:53
没发现对玩家的条款吧
作者:
正呆呆
时间:
2010-9-24 13:27
好像没有什么特别的啊,和以前的差不多
作者:
wait1997
时间:
2010-9-24 21:48
规矩越来越多了
作者:
aijiankang568
时间:
2010-9-26 00:02
3A?现在的天朝币就是手纸一样的,3A放在九十年代还说得过去。很多低级别的朝廷头头们聚在一起玩几把,都不止这点钱吧?[color=red]东厂们当那些做代理和下线的是在要饭呢吧?[/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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